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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22 22:55:12

輔大「自我評鑑辦法」 修訂案通過

記者王郡薇報導

輔大自我評鑑辦法修訂,九月二十七日召開101學年度第一次校級評鑑委員會,決議並會簽法務室,經學術副校長核准通過,本案修正部分條文已通過。

本校為改善辦學績效,提升教育品質,依據《大學法》第五條第一項的規定訂定「輔仁大學自我評鑑辦法」。本辦法所規範的評鑑類別有,校務評鑑、院系所及學程評鑑、學門評鑑、專案評鑑四大類。校務評鑑和院系所及學程評鑑,每五年至七年應辦理一次,學門評鑑和專案評鑑,則依需要或相關規定辦理。

為完備本校各項評鑑機制,特成立「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常設委員由校長聘請學術副校長、行政副校長、使命副校長等,另設校內專家委員一名及校外專家委員十名,共十五名。為落實各項評鑑業務,指導委員會下得依各評鑑類別之需要,設各級評鑑委員會,並訂定自我評鑑辦法,落實推動及執行各項評鑑事宜。

本次修訂內容為,校級評鑑委員會:校級評鑑委員會委員由校長聘請學術副校長、行政副校長、使命副校長、主任秘書、教務長、學務長、研發長、總務長、國際教育長、人事室主任、會計主任、圖書館館長、各學院院長、全人教育課程中心主任、天主教學術研究中心主任、進修部部主任、資訊中心主任、教師、職員及學生代表各一人等組成。

由 editer 於 2012-11-22 22:55:12 所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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