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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04 22:06:09

尊重著作權 人人有責

記者林思岑報導

網路世界日趨發達,任何資料經由複製、下載就可輕易取得,也相對容易侵犯到他人的著作權。為有效推廣校園著作權活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三日下午邀請到大陸通商專業事務所、智諾知識產權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王志翔到校演講,盼透過演講過程讓同學對於著作權有正確的概念,進而落實保護智慧財產權,人人有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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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通商專業事務所、智諾知識產權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王志翔

著作,指的是藝術、文學、科學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而創作指的是人將內心思想、情感經由文字、語言、符號、聲音、影像…等表現出來。而著作有著三種特性,第一是獨創性,著作人運用自己的構思、技巧自行完成作品,內容無抄襲、盜用等情勢,則作品都可以取得著作權;其次是原創性,著作權法第一條「保護著作人之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著作人的著作精神作用應達到相當的程度,並表現出著作人之個性與獨特性、原創性;最後著作權所保護的是觀念、構想的「表達方式」,而不是抽象的觀念、構想本身。王志祥表示,內心的想法一定得表現出來才會受到保護,沒有表現出來就不算是著作,當然也不受保護。

王志翔進一步向同學說明幾個常見的智財侵權,例如:重製、傳輸、改作、展示、發表、口述、展示、散佈等幾個動作的差異性。而重製,是校園內最常見到的侵權案例,例如原文書的複印,學校附近的影印店經常受到學生的委託,大量影印原文的教科書。依照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而影印行為則是屬於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所規範之「重製」行為,屬於著作權人的權利。因此學生或影印店,原則上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才可以進行影印。但學生或影印店的影印行為有無著作之合理使用情形,則要先查明利用的目的,是屬於商業目的或只是單純的教材使用以及使用的範圍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多寡,且使用的結果對著作有無市場價值上的影響,都是判準的內容之一。王志翔說,若單純只是學生個人學習需求,只影印書上幾個章節自行使用,固然不構成著作權的侵害,但要是整本都拿去影印,很明顯就已經超越合理的使用範圍,已嚴重影響到著作權人的權益。

賴湘晴(中文四)說,因為通識課的關係來聽演講,本身對於著作權的了解並不深,聽完演講後才知道自己其實早在無形中侵犯到他人的著作權,像是考試、作業的關係必須要完成許多論文,便會上網搜尋論文的資料,並拿來引用,其實已造成侵權的行為。這次的演講淺顯易懂,與日常生活息息相關,希望學校下次能對此議題有更深的研討活動,進一步探討商標、職務上的智財侵權的界線。

王志翔勉勵同學,每個人的創作,都是經過一番努力所完成的,不希望自己的創意被人剽竊,而他人的構思也不應被盜用,所以尊重自己,也尊重原著作人。同學們應建立正確的著作權觀念,要得到著作人的授權後,才能對著作內容進行下載與交換。沒有侵權的問題,知識產業才能永續經營、蓬勃發展。

由 heroexfire 於 2009-11-04 22:06:09 所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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